為認真落實各級黨委(黨組)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,強化第一責任人責任,深入推進全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,雲南省委制定出台了《中共雲南省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
  《規定》明確,黨委(黨組)主體責任包括黨委(黨組)集體責任和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責任。黨委(黨組)集體責任主要包括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負有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、聽取和審議報告等責任;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責任主要包括謀劃、部署、選人用人、制度建設、統籌、檢查、考核、報告、保障等責任。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責任主要包括傳達學習、組織推動、教育監管、廉潔自律、示範表率等責任。
  《規定》要求,領導班子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工作計劃、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,每年向上一級紀委報告落實情況。主要負責人要對黨風廉政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、重大問題親自過問、重點環節親自協調、重要案件親自督辦。對涉及本地區、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,應當及時召集會議作專題研究。中心組每年要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學習,主要負責人每年親自上廉政黨課不少於1次,堅持每年對新提拔鄉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進行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培訓。各級黨校舉辦的幹部培訓班,必須安排廉政教育培訓內容。各級黨委(黨組)還應當選好用好幹部,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,健全維護群眾利益的工作機制,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,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,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要管好班子,帶好隊伍,管好自己,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。
  《規定》還明確了各級黨委(黨組)及其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,應當追究責任的六種情形:一是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,或者對上級黨委、紀委交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傳達、不部署、不落實,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,或者發生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嚴重問題的;二是對本地區、本部門、本系統發生腐敗窩案、串案,或者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;或者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、壓案不查的;三是群眾反映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,特別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,造成惡劣影響,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;四是違反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選人用人,或者用人失察、失誤造成惡劣影響,特別是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幹部的;五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,或者連續兩年以上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;六是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。
  《規定》明確,黨委(黨組)違反本規定,情節較輕的,責令作出書面檢查;情節較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進行調整處理。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,情節較輕的,給予批評教育、誡勉談話、責令作出書面檢查;情節較重的,給予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給予黨紀政紀處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,也可以合併使用。
  《規定》適用範圍為:全省各級黨的機關、人大機關、行政機關、政協機關、審判機關、檢察機關。人民團體、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(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)、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。《規定》所稱黨委(黨組)主體責任是指各級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的集體責任,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,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要領導責任。(雲南省紀委)  (原標題:雲南省委:隱瞞不報壓案不查要追究領導責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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